【椅子風波】
「唉呀!妳怎麼搞的?臉色這麼蒼白,還跛著腳走路,哪裡受傷了?」慧娟哭紅的眼睛,一進家門就被媽媽發現了。
「伯母,都是我不好,今天在教室裏,我和慧娟開玩笑,才使慧娟……」莉萍的臉上一副懊惱的樣子。
「到底是怎麼一回事?你怎麼會把慧娟弄成這樣子!」慧娟的母親心疼的問。
「今天早上第二節下課,我看慧娟正站著和同學討論考試的題目,好專心的樣子,想和她開個玩笑。於是趁她不注意,悄悄的移開她的座椅。等她和同學講完話坐下時,就跌倒在地上了,屁股跌痛了不說,頭也撞到後面的桌子。伯母,真對不起!」莉萍歉意的敘述事情發生的經過。
「傷得這麼重?有沒有到健康中心去擦藥?」
「還好啦!媽。只是跌得好痛。不過護士阿姨說,最好留心觀察一、兩天,如果頭還會痛,就該找醫生診治。」慧娟回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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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時候,慧娟的父親剛好下班回來,看到慧娟的樣子也很驚訝,慧娟的母親趕忙將經過說給他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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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平常你們在學校和同學玩遊戲一定不可過分,若因一時的疏忽,造成嚴重傷害,只怕會遺憾一輩子。」慧娟的父親告誡莉萍說。
「伯父,對不起,我平常和同學開玩笑慣了,沒想到這次竟讓慧娟受傷,真不應該。」
「我以後一定不再和同學開這種玩笑了。」莉萍在連聲道歉中帶著滿臉悔意的告別回去。
【小執法的話】
「別以為過失出於無心,就可以免罰。事實上,法律處罰故意傷人的行為,也處罰過失傷人的行為。如果是兒童傷到別人,他的法定代理人要負損害賠償責任。」
【問題與討論 】
一、小朋友,你們班上曾經發生過類似的意外嗎?經過情形如何呢?
二、同學之間還有哪些因惡作劇而造成的意外傷害?你能說說看嗎?
三、假如你是慧娟,你會原諒莉萍嗎?為什麼?
【參考法條 】
一、刑法
第二百七十七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第二百八十四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,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,致重傷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二、民法
第一百八十七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,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,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。前項情形,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,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,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,不負賠償責任。
第一百九十三條 不法傷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,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第一百九十五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或自由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其名譽被侵害者,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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