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權法治小故事分享4~無聲勝有聲

【無聲勝有聲】

小峰和平津是好朋友,今天,他們約好要到市立圖書館去看書。

吃過午飯 ,平津就趕往圖書館。而小峰早就到了。

「對不起,我遲到了!」平津扮個鬼臉。兩個人不禁相對而笑。

「我們快去看書吧!」

「嗯。」

平津說:「今天是什麼好日子啊!那麼多人。」

他們倆兒好不容易才找到位子,安靜的坐下來看書。

正當看得入神時,忽然聽到一陣爭吵聲。原來是兩個國中生在吵架,還動手打了起來。服務台的阿姨急忙來處理,制止他們,以免影響別人看書。可是他們仍然不停的爭吵,破壞了閱覽室原有的寧靜。

不久,警察先生趕到,把他們倆帶走;圖書館這才又恢復該有的平靜。

小峰回家後,向爸爸說起在圖書館的見聞。爸爸乘機談到公德心的問題。他說:「在公共場所,譬如圖書館、博物館、音樂會、演講會……等場合,人們須有保持安靜的公德心,即使在自己家裡,也不可把電視機或卡拉OK的音量開得太大聲,以免吵到鄰居。」

小峰點頭表示同意,哥哥更舉一反三的說:「我們在公車上、電影院中若想交談,就必須輕言細語,因為那也是公共場所。」

小峰聽後,不覺脫口說:「這叫做無聲勝有聲啊!對不對?」

【小執法的話】

在公共場所,不可大聲喧嘩,否則,有可能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的。

【問題與討論】

一、故事中,你對那二位在圖書館打架的國中生行為有什麼感想?

二、你曾經在哪些公共場所看過和這篇故事類似的情形?

三、如果你是小峰,遇到這種情形你會怎麼辦呢?

【參考法條】

一、社會秩序維護法:

第七十二條第一項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,酗酒滋事、謾罵喧鬧,不聽禁止者。處新臺幣六千以下之罰鍰。

第七十三條第一項 於學校、博物館、圖書館、展覽會,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,口角紛爭或喧嘩滋事,不聽禁止者。處新臺幣六千以下之罰鍰。

第八十七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:

一 加暴行於人者。

二 互相鬥毆者。

三 意圖鬥毆而聚眾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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